用人单元发生合并、分立
工伤保险责任的负担
合同策划中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动者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措施。
法律渗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揭示我们心中的法律,遵守法律。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小社会来——为你读法”专栏,每周阅读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和执法法律的用法,让法律成为我们的良师益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划定法人合并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合并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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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两部上位法的划界,不难理解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工伤保险责任的负担。
如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 第三十四条划定,的雇主合并或分立,原有的劳动合同将继续有效,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雇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分立的法人承担,但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的。
因此,当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工伤职工无需担心凭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勘界问题,可以找到原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延续单位,依法依规管理工伤保险相关事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收到这样的建议。用人单位变更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其实是有规律可循的。首先我们来看看《民法典》的原理划界。
企业破产的,应当在破产清算期间,分配本单位依法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同样,《劳动条约法》继承了《民法典》对一般法人权利义务的划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划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移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转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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